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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函证回函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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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向您提供优质、高效的函证回函服务,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及《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要求,现将我公司函证业务受理信息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询证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单位在执行审计过程中,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发出的,用以验证其投资理财、借款、担保等相关事项是否正确、完整的询证性书面文件。

二、受理部门

我公司信托财务部受理所有信托客户的函证业务,联系电话:029-87995782 ,询证函邮寄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层,邮编:710075。

三、函证方式

我公司接受会计师事务所邮寄和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跟函两种函证方式。原则上不受理由被询证单位直接提交的询证函。

四、受理标准

1、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文件要求,使用标准格式进行询证,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因其他业务需要对询证函中部分信息进行适当调整的,需咨询我公司经办部门后办理。

2、询证函来函均应由我公司单位客户签发,并加盖其公章或财务章。如询证函为多页的,应由客户加盖骑缝章,骑缝章为公章或财务章。

3、会计师事务所与询证函中“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年度(或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将回函直接寄至××会计师事务所[或直接转交××会计师事务所函证经办人]”等记载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一致。

五、收费标准

我公司暂免收取函证服务手续费。

感谢您对我公司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特此公告。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